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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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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费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3-14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近日,我市医保、财政、人社、税务四部门联合印发《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费实施办法》,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明确减征对象与期限。根据全市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减征期限为5个月,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预计将为全市企业节省医保支出2.3亿元。

实施延期补缴与缓缴。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 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医保部门提出申请,会同税务部门共同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 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困难企业认定、缓缴协议签订等事项,参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办法执行。

加强经办服务与基金管理。各级医保部门持续完善医保经办服务管理,确保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同时,不断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相关经办部门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对已缴纳了应减征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按规定进行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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